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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侵犯个人信息案例 对内鬼加倍严惩

2017-05-19 罗检在线

  生活中,骚扰电话和短信让我们不堪其扰。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的、推荐月嫂育儿嫂、早教班的信息就来了;买了一次保险,却会接到多家保险公司回馈老客户的邀请;比这些更让人深恶痛绝的是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更为严重的犯罪。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发布6起典型案例,既是对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解读,也再一次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密刑事法网,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惩治力度的决心。

  案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疾控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多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范某某。直至案发,3人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多条。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二: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

  2015年6月,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6年初,章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租住地,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雇佣他人通过拨打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近5200人次,骗取117000多元。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2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案例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 腾讯 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

  案例五: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4年以来,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

  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万余条。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 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和工号出卖给鲁某,用于查看和复制 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乙向鲁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8万余条,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王乙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促销保健品。 快递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六:特殊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籍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多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李某某又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今年3月9日,河北赵县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本文摘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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